官员避责行为的必责之道
避责行为,是指某些党政干部在落实责任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利益,抱着“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故意逃避责任,心态安于现状、工作乐于守成,为了没风险,宁肯不作为。避责行为将直接影响上级政令的贯彻和落实,削弱了对上级决策的执行力度。避责行为的蔓延表明一些官员更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使党政机关面对人民需求只能被动回应,不可避免地忽视损害了人民利益。我国目前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更加需要负责任、勇作为、敢担当的党政干部。避责行为是干部主观意志上的懈怠,会严重影响其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官员避责行为的成因分析
第一,权责失衡是避责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理论上,权力与责任内嵌在党政组织的层级结构当中,各级党政组织和干部要承担起自身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即“权责一致”。而在现实中,一些上级或领导利用权力优势,通过任务发包的方式,将自身责任推诿给下级党政组织或个人,借由权力的传导转嫁责任,下级在承接上级分解的责任过程中,一旦在人力资源、技术、财政等方面存在短板,就会造成责任“放下来、接不住”的客观事实,这种状况下,下级官员更容易选择浮于表面地应付上级,规避责任的落实。同时,在现实情况中还存在下级组织利用层层细化的权力形成的信息优势,压缩自身责任的范围,将责任压力上传给上级。不难发现,当“权大于责”时容易产生推卸责任,“责大于权”时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权责失衡为避责行为提供了寻租空间。
第二,避责行为动机和风险评估是避责行为产生的决定性因素。随着党政组织外部政治环境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责任本身带来的风险明显加剧。官员也须承担来自结构内部的问责风险,当承担责任可能会面临风险时,官员基于维护自身既得政治资源的利己主义而倾向于选择规避责任风险。避责行为的选择来自官员主观的风险评估,当官员有了避责的动机,并评估避责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时候,就会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倾向选择避责行为。
第三,责任体系的不完善是避责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责任风险刺激官员产生避责动机,但因为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规范作用,还不足以令官员有机会、有胆量去选择避责行为,最终官员的行为选择取决于外在规范约束力的强弱。责任体系的不完善降低了制度规范的约束力,为官员的避责行为提供了机会。在不完善的责任体制下,党政干部会更容易在问责的压力下选择避责行为,利用避责消解问责带来的风险。在此情形下,不合理地加大问责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引发避责行为,而避责行为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必然引来更强烈的问责力度……由此问责和避责之间会形成一个闭合的恶性循环。所以规范和治理官员的避责行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责任体系。
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制度规范,从制度上治理避责行为
首先,完善清单制度,促进官员“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当前国家转型期对权力资源的现实配置要求权力主体明确自身权力与责任的范围,有权必有责是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责任清单,明晰各级党政机关与领导干部的责任事项、责任边界、追责情形。可以说,权力清单是责任清单的前提,而责任清单是权力清单的实现手段。责任的双重内涵赋予责任清单包含“责任事项”与“问责依据”两方面意义,即责任清单既有职责边界清晰化界定的意义,又具备为问责提供依据的意义,是职责清单和追责清单的综合体,弥补和充实了法律规范和党政纪律规范的内容。可以从责任落实之前和后续追责两方面减少责任推诿的可能,确保问责制的规范作用,降低避责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要坚持简政放权,调节党政组织结构内的权责平衡关系。简政放权是对权力和责任的再分配,其对权力和责任平衡的调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伴随权力下放的能力建设上,简政放权要求上级在放权的同时,应该满足下级组织相应的政治资源需求,如财政、制度、信息和人员等方面,保障下级党政组织有足够的能力承接上级放权;二是体现在放权和集权平衡规范性上,“放管结合”要求权力的下放过程中,同步强化上级党政组织的调控和监管,保持放权和集权二者之间的理性平衡。因此,简政放权调节党政组织结构内权力和责任的平衡,能减小权责空隙,压缩避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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