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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实行终身

 

中工网讯 (记者邢生祥)青海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青海省委日前印发《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实施细则规定,青海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和青海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如果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青海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2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成员及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分别明确了9种追责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追责形式包括通报、诫勉等5种情形,追责启动程序为监管职责部门发现有追责情形的,必须按职权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和程序追责。对因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查办案件等其他方式发现的追责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